
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郑重承诺,本公司制定关于处理个人信息事宜的隐私保护规章,并在遵守此规章的同时,安全妥当地处理包括客户个人信息在内的全部个人信息。
《隐私保护规章》
本《隐私保护规章》适用于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(以下简称“三得利”)收集和使用的全部个人信息,并且明确了三得利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方针。
三得利在处理个人信息时,遵守《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》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规条令、指南及本隐私保护规章。
三得利有时会在必要的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,而且以实现其使用目的所需的最小限度为其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。
而且,收集时将以适当而公正的方式来进行,并且除了在法规上可做例外处理的事项外,将预先公布其使用目的,或在获取信息后迅速通知其本人或予以公布。
另外,通过书面形式(包括网络上的WEB网页等)从个人处直接收集个人信息时,除了法规上可做例外处理的事项外,每次都会提前明确表示其使用目的。
关于三得利利用个人信息的目的,请参阅以《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》为基础的《公布事项》(以下简称“公布事项”)。
三得利在使用个人信息时,除已获该个人同意或在法规上可做例外处理外,对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,仅可用于收集时预先明确的目的或者所公布的使用目的。
关于三得利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的详细情况、敬请参阅《公布事项》。
未经该个人同意,三得利不会向业务受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开示或提供个人信息。但是,法规条令要求开示、或者法院、警察等执法机关要求开示时,可在不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来开示和提供个人信息。详细内容,敬请参阅《公布事项》。
三得利在接到该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有关个人信息的开示或修改等(修改、追加、删除、停止利用、停止提供给第三方等)要求时,将按照法规条令的规定来处理。
关于具体的手续,敬请参阅《公布事项》。
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,将适时地重新评估上述各项内容的妥当性并予以改善。
本《隐私保护规章》,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。